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荣华校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30民初1271号 |
案号 |
(2020)赣0830执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荣华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借款本金4385746.41元和利息51919.36元以及自2018年11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385746.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2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徐荣华、贺冰娇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被告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荣华校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之后,有权就已承担的债务向被告江西荣华校具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被告徐荣华、贺冰娇向被告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荣华校具有限公司、徐荣华、贺冰娇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荣华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借款本金4385746.41元和利息51919.36元以及自2018年11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385746.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2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徐荣华、贺冰娇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被告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荣华校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之后,有权就已承担的债务向被告江西荣华校具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被告徐荣华、贺冰娇向被告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荣华校具有限公司、徐荣华、贺冰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荣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30688514770Y |
登记机关 |
永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茅坪返乡创业园E3宗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