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0********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30民初712号 |
案号 |
(2020)赣0830执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李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郭开平工程款57314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缴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1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