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7********81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29民初1140号 |
案号 |
(2020)川0129执5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庆货款265 7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29 4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7年7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236 369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