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0民初6188号 |
案号 |
(2019)津0110执1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中心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租金、物业费、场地费共计8040124.2元;二、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10日到2018年9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76625元;三、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垫付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的电费1970801.62元;四、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五、被告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54元,由原告天津市腾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负担449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时间 |
2019-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津0110执120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4325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宝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058710179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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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6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