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建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5********6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1民初2519号 |
案号 |
(2020)赣0821执8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志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水秀损失7184.45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濂溪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水秀损失67690.96元;三、被告陈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水秀损失38971.54元;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水秀损失2000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1562元,由被告罗志友与被告陈建兵各负担78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