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进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3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4民初511号 |
案号 |
(2020)皖0824执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德莱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0533元(利息从2017年3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本金205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二、被告陈泽红、陈进红队上述债务承担连点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元,由被告安庆市德莱服饰有限公司、陈泽红、陈进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