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计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3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2民初4618号 |
案号 |
(2020)苏0312执1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殷彩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6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20日按照年利率13.104%计算利息,2014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9.656%计算至2017年12月11日。以1499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9.656%计算至付清为止。扣除已付利息14815.8元);二、被告吴计刚、张永对于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殷彩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