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苏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5********0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30民初1240号 |
案号 |
(2020)赣0830执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士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止按年利率8.55%计算,自2017年8月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825%计算,再核减已付利息11.784156万元);二、被告何勇、张剑权、赵苏静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何勇、张剑权、赵苏静对被告张士健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之后,有权就已承担的债务向被告张士健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1元,由被告张士健、何勇、张剑权、赵苏静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士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止按年利率8.55%计算,自2017年8月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825%计算,再核减已付利息11.784156万元);二、被告何勇、张剑权、赵苏静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何勇、张剑权、赵苏静对被告张士健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之后,有权就已承担的债务向被告张士健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1元,由被告张士健、何勇、张剑权、赵苏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