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海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1********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281民初869号 |
案号 |
(2019)豫1281执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桂花、朱新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借款本金490,264.26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3月19日下欠利息210,471.09元,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渑池县隆磊商贸有限公司、郭海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7元,由被告刘桂花、朱新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时间 |
2019-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1281执11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02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