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新泮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9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4民初492号 |
案号 |
(2020)苏0114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新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医药国药有限公司价款11722168.2元及已支付价款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111406.9元并承担以价款1724676.2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8154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价款5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价款7863948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未支付价款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广州康采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广州新泮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广州康采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广州新泮药业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广州新泮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康采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3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88元,由被告广州新泮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康采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40400元,由被告广州康采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388元(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3751962518R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荷景路13号5栋101(仅限办公和仓储用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