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4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21民初294号 |
案号 |
(2019)宁0221执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97000元,利息1136051.70元,本息合计4933051.7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7日);二、被告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4375005‰计算;三、被告宁夏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丹吉娅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徐皆师、赵小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64元,由被告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丹吉娅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徐皆师、赵小丽负担。公告费1270元,由被告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隆德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环球壹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徐皆师、赵小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发布时间 |
2019-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宁0221执60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62281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淑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064750302N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商城A区1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