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秋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1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02民初2217号 |
案号 |
(2016)苏1102执1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赵秋霞、镇江市红灯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欠原告王其宏借款1100000元,利息按400000元计(2014年10月4日至2016年8月2日止),逾期还款利息按月2%计算;二、上述借款及利息,由被告赵秋霞、镇江市红灯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起,每月10日前共同向原告王其宏偿还100000元(包括本金及利息),至借款及利息全部还清止;三、被告褚曲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在继承褚桂祥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四、上述款项如被告赵秋霞、褚曲、镇江市红灯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给付,则视为未履行部分全部到期,原告王其宏可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17 |
发布时间 |
2018-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