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沙庆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7********0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422民初1852号 |
案号 |
(2020)黔0422执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沙庆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100 00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 110 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6 月7 日起按月利率 7.0598‰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以借款 100 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10 月 27 日起按月利率7.059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沙庆勇已经偿还的利息 2 826.27 元,在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三、驳回原告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 300.00 元,减半收取 1 150.00 元,由被告沙庆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