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市涵江区百利电子塑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5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榕民初字第758号 |
案号 |
(2019)闽0423执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百利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4年4月28日止为595208.41元,此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百利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百威数码科技(福建)有限公司、黄少清、黄玉花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有权拍卖、变卖本案抵押物,即被告莆田市凯欧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位于莆田市江口镇荔涵大道西侧1#房(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302789号)、2#厂房(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302788号)、3#房(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302787号)、4#房(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302786号)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五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少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3777505585M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庭农山路68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