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顺诚铸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2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4362号 |
案号 |
(2020)豫1103执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建军和范月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偿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罚息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周建军和范月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三、被告漯河市顺诚铸造有限公司、漯河市源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周滨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2742539312J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南段18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