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亚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7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2民初2950号 |
案号 |
(2019)苏1202执恢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南欣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9288268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0月29日欠息663631.11元,以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编号为1140535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被告兴化市亚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宏利达锂业有限公司、翟培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潘瑞凤对被告翟培道所负责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对被告翟培道、潘瑞凤共有的位于兴化市戴南镇人民路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156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63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463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10-201101040668868;④汇入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行号:103312820114;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秋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33764665E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戴南镇双沐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