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9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525民初836号 |
案号 |
(2018)皖1525执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197777.77元;二、被告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以707777.78元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5.5计算);三、被告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以349万元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5.5计算);四、被告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4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3日担保费150万元;上述一至四项给付义务,被告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五、被告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对上述第一至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50元,减半收取27625元,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共同负担23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时间 |
2018-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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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桂少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571997413X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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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