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3********1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28709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4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建平于2022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刘杰货款及运费共计110,000元,具体给付方式为:于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21年1月15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给付40,000元;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可就全部剩余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4元,由被告徐建平负担(于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四、别无纠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