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秀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3********3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1023民初331号 |
案号 |
(2020)晋1023执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任振龙、张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襄汾县古城镇人民政府借款46614.55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297元,由被告负担224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