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云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5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03民初4480号 |
案号 |
(2018)粤0703执3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江门市卓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建华返还12012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2012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三、被告吴思毅与被告赵云霞共同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134元,由被告江门市卓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思毅、赵云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2-11 |
发布时间 |
2019-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