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利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28********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3民初917号 |
案号 |
(2020)晋1023执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利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军装潢材料款58341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