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兴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1********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21民初4389号 |
案号 |
(2020)皖1321执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兴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砀山县农业综合开发局借款484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06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加收逾期借款年利率2.49%的利息至还清款止;以借款本金184000元为基数,从2007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加收逾期借款年利率2.49%的利息至还清款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被告王兴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