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82********2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2478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4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丽娟、李子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俞宏华投资款400000元,并偿付相应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46137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10元,由被告苏丽娟、李子木负担,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4613760)。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