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海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22********3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611民初3771号 |
案号 |
(2020)豫0611执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鹤壁市康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贷款本金9900000元;鹤壁市康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以990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支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履行过程中扣除已支付121.92元;鹤壁一得商贸有限公司、郭水堂、姜海珍、郭二堂、常晓红、常存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11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6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