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华伟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0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11民初2991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华伟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编号为流借字第20181691302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10二、被告安庆市华伟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借款本金7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编号为流借字第2018169130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被告安庆市华伟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编号为流借字第201816913022-a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四、被告安庆市华伟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0元;五、被告陈义胜、刘同琴对被告安庆市华伟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如被告安庆市华伟工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有权就被告陈义胜名下位于池州市站前区池州徽商城3#地块17幢120、120复式一、120复式二,房地权证为池字第01061956b号房产以及17幢121、121复式一、121复式二,房地权证为池字第01061957b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内,优先受偿;有权就被告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街199号安徽新昌大厦3层02室,产权证号为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6001810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金额内优先受11偿;有权就被告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街199号安徽新昌大厦3层09室,产权证号为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6001809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金额内及其剩余价值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00元,由被告安庆市华伟工贸有限公司、陈义胜、刘同琴、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义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11573009651L |
登记机关 |
安庆市宜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路三角花园通和别院4号楼2单元804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