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7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22民初3721号 |
案号 |
(2020)皖0422执1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陶梅生借款500万元;其中300万元本金自2014年2月10日起,200万元本金自2014年4月30日起均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陶梅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04元,减半收取39402元,由被告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青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22571787986N |
登记机关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炎刘镇炎合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