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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3********3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23民初312号
案号
(2020)晋1023执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郭琪返还原告柴浩铖彩礼130000元。原告柴浩铖的个人财产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郭琪应予返还。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1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时间
2020-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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