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3********3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3民初312号 |
案号 |
(2020)晋1023执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琪返还原告柴浩铖彩礼130000元。原告柴浩铖的个人财产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郭琪应予返还。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1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