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宾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3********0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23民初134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宾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何革新购房款30 000元;二、被告宾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何革新违约金35 00元;三、驳回原告何革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