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雄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2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2140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4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雄飞、李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支付利息6427.92元、截至2016年1月4日止的罚息55687.5元。二、被告唐雄飞、李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4637元。三、被告吴江市中鲈水乡农林绿化有限公司、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唐雄飞、李颖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57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17元,由被告唐雄飞、李颖、吴江市中鲈水乡农林绿化有限公司、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54元,各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27 |
发布时间 |
2016-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