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4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5664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贸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国安社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至2019年6月20日积欠的利息166,750元以及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二、被告天津国安社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000元;三、被告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国安社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天津国安社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761401431P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环岛西侧205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