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合众不锈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6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7767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1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合众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明鑫润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000元及违约金(截止2019年12月30日的违约金为224864.89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2484元,原告负担13097元,被告负担29387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3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条时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387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建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586666140J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戴南科技园区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