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安市青原区恒吉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9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802民初513号 |
案号 |
(2017)赣0802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谷根、郭秀香共同偿还原告江西银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0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剩余100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罗谷根、郭秀香共同支付原告江西银丰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6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恒吉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20元,由被告罗谷根、郭秀香、吉安市青原区恒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3-30 |
发布时间 |
2017-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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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谷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03680940855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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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天立花园步行街C区门面1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