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安市青原区恒吉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9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803民初232号 |
案号 |
(2017)赣0803执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谷根、郭秀香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 晓 军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熊 苗 苗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232号原告刘勇,男,汉族,1986年11月23日出生,住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临江村105国道165栋,身份证号码:362401198611135210。被告罗谷根,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贸易广场9街20号,身份证号码:36242219720628253X。被告郭秀香,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贸易广场9街20号,身份证号码:362422197510252589。被告彭海华,男, 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县油田镇江下村山口自然村43号,身份证号码:36242119820910291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罗谷根、郭秀香、彭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海华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彭海华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3-08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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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谷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03680940855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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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天立花园步行街C区门面1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