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2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02民初11386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3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龙口市立群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借款本金299万元、利息84903.54元(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同时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律师费5000元,并由被告长青建材产业(蓬莱)有限公司、被告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凌明德、被告麻洲、被告凌明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如果被告龙口市立群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长青建材产业(蓬莱)有限公司、被告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凌明德、被告麻洲、被告凌明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三、案件受理费31439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龙口市立群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长青建材产业(蓬莱)有限公司、被告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凌明德、被告麻洲、被告凌明贤共同负担。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3643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景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81688287459H |
登记机关 |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屺母岛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