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季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2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731执15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于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若于都县赢联商贸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有权就上述借款按合同约定对陈和发、丁季香提供的夫妻共有抵押房产【产权证号:于房权证(发)字第0001886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熊称发对上述借款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陈昱、丁通英、熊称发、陈和发、丁季香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于都县赢联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07元,由于都县赢联商贸有限公司、陈昱、丁通英、陈和发、丁季香、熊称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7元,由陈和发、丁季香、熊称发负担2300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负担7807元。判决如下:一、维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于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若于都县赢联商贸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有权就上述借款按合同约定对陈和发、丁季香提供的夫妻共有抵押房产【产权证号:于房权证(发)字第0001886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熊称发对上述借款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陈昱、丁通英、熊称发、陈和发、丁季香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于都县赢联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07元,由于都县赢联商贸有限公司、陈昱、丁通英、陈和发、丁季香、熊称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7元,由陈和发、丁季香、熊称发负担2300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负担78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0-24 |
发布时间 |
2018-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