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小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W37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深国仲裁字5839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1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8600819】。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260311.89元、利息人民币6052.47元、罚息及复利人民币5118.1元,本息共计人民币271482.4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均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第一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补充申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77.41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03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4030元;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如果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未按照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