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1********0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1民初5432号 |
案号 |
(2019)苏1281执3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贷款26万元、利息、罚息、复利57533.77元(已计算至2015年12月18日)和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9%计算的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二、被告蔡国元、孙沐生对被告孙权在上述第一条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权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0元,由被告孙权、蔡国元、孙沐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