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6********0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7民初7605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1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文平、陈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周翠丽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5329,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二、驳回原告周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25301元,由被告武文平、陈芳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17994);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武文平、陈芳负担(该费用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