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龙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1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02民初2729号
案号
(2018)苏1102执2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欠原告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1532690.61元,具体为本金130万元、利息218336.61元、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2018)苏1191民初1402号案件诉讼费14354元。被告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前向原告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8万元,其中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2018)苏1191民初1402号案件诉讼费14354元、利息218336.61元、本金47309.39元。二、被告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前向原告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剩余本金1252690.61元,被告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从2018年7月18日实际垫款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利随本清。四、若被告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视为债务立即全部到期,原告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且被告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需另行承担原告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阶段的律师费用5万元。五、被告王龙根、卜月琴对被告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案件受理费9387元,由被告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馨润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11-12
发布时间
2019-05-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