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大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1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12民初888号 |
案号 |
(2018)苏1112执20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红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鹤林水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华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顾大庆对被告蒋红英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江苏华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顾大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红英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蒋红英、江苏华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顾大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1-14 |
发布时间 |
2018-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