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6********0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922民初1510号 |
案号 |
(2020)川1922执恢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海、殷文才在2018年8月9日之前偿还原告刁光龙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潘海、殷文才在2019年1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刁光龙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潘海、殷文才在2019年春节前偿还原告刁光龙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潘海、殷文才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刁光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潘海、殷文才在2020年春节前偿还原告刁光龙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