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国鲁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191民初1 61 7号 |
案号 |
(2019)鲁0191执9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银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0095053. 21元; 二、被告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银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95053. 2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 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银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国鲁物流有限公司、临沂慧隆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国鲁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笃瑞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东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庄欠涛、李洪梅对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九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 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国 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银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国鲁物 流有限公司、临沂慧隆物沆有限公司、山东国鲁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笃瑞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东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庄欠涛、李洪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案号 |
(2019)鲁0191执96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182423.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洪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277884528104 |
登记机关 |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莒南县十泉路与西环路交汇处(王家白龙汪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