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吉隆德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94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82民初4253号 |
案号 |
(2019)豫0482执19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吉隆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3‰计付); 被告河南梦想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河南梦想食品有限公司在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410482-16-41、抵押物概况:河南梦想食品公司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物评估价值5730.68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该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赵崧森在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63346、0063358号,坐落:金水区机场路91号11号楼10层65号、66号)登记的两套房产价值范围内对借款40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该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时间 |
2019-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482执193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执行法院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0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满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823994460970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汝州市北环路22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