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友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0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2民初6792号 |
案号 |
(2018)苏0582执1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徐建荣价款429268.5元并承担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葛汝清、张友琴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74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10510元由被告江苏绿怡园艺有限公司、葛汝清、张友琴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11 |
发布时间 |
2018-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