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裕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5********1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22民初1415号 |
案号 |
(2020)桂1122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韦裕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昕借款本金206,3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06,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昕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2,21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裕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