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裕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5********1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122民初1415号
案号
(2020)桂1122执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钟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韦裕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昕借款本金206,3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06,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昕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2,21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裕鑫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