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宇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26刑初171号 |
案号 |
(2020)赣0426执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孙宇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5日起至2022年4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孙宇洋违法所得146283.13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