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景德镇德通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2********J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203民初190号 |
案号 |
(2020)赣0203执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根荣、江西昶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满英偿还借款本金91000元及其利息(以借款本金9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冯绍华、景德镇德通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满英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满英负担225元,被告胡根荣、江西昶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冯绍华、景德镇德通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绍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200MA35X7J232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留阳村委会湖口桥新村12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