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5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82民初4800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1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9432%自2016年7月13日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按年利率11.62616%自2017年7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并从中扣除已偿还的利息80883.92元)。二、被告邳州市同源银杏保健品有限公司、徐州瑞祥家具有5限公司、孙伟楼、范凯歌、范文杰、王宏伟、王修瑞对上述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邳州市同源银杏保健品有限公司、徐州瑞祥家具有限公司、孙伟楼、范凯歌、范文杰、王宏伟、王修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桑兆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827035961705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邳州市运河镇广州东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