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金三元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46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03民初261号 |
案号 |
(2017)赣0703执7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金三元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市精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货款68434元;二、被告在还款同时,自2015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1.8%向原告计付利息,息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1元,由被告江西金三元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5-03 |
发布时间 |
2017-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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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忠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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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个私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