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骏然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281民初106号 |
案号 |
(2017)鲁0281执1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7年3月20日前偿还本金25万元, 2017年4月20日前偿还本金35万元, 2017年5月20日前偿还本金40万元;二、被告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尚欠原告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27.229万元,于2017年1月13日前偿还利息9万元,于2017年3月20前偿还利息5万元,于2017年4月20前偿还利息5万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偿还利息8.229万元;三、被告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1月1日始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于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产生的利息(以上月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四、被告青岛琪融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麦克工具有限公司、青岛骏然家具有限公司、李海明、孟凡顺、高祀荣、高祀霞对本调解书一至三项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青岛琪融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麦克工具有限公司、青岛骏然家具有限公司、李海明、孟凡顺、高祀荣、高祀霞若对上述一至三项出现任意一笔逾期或违约,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部分的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六、被告青岛琪融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麦克工具有限公司、青岛骏然家具有限公司、李海明、孟凡顺、高祀荣、高祀霞对本调解书第一至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追偿。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 144元,调解减半收取计7 5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 572元,由被告胶州市泰和饮食有限公司、青岛琪融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麦克工具有限公司、青岛骏然家具有限公司、李海明、孟凡顺、高祀荣、高祀霞负担,于2017年1月13日前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时间 |
2017-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文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1667857344L |
登记机关 |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高州路21号 |






